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"CNS 62619 或 UL 1973 或 IEC62619 標準"的中文翻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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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NS 62619 或 UL 1973 或 IEC62619 標準,運輸時如含電池模組,需附 UN38.3 運輸安全認證。
3.2.6電池櫃結構應能承載最大串並聯之電池模組,每一電池模組可妥適
固定於機架,且機櫃設計應可易於抽換電池模組。
3.2.7每組機櫃直流回路須具備電流量測元件、被動式保護機制(如 Fuse)及可控之主動切斷機制(如 Relay),並應具有專用電池管理系統,以
監測電池機櫃每只電池模組及其內部單電池。
3.3電池能量效率與循環性能單電池、電池模組及電池櫃之能量效率與衰減率試驗資料須由公正單位測試,貨櫃式或戶外機櫃式儲能電池採現地實測。
3.3.1每一儲能單元之貨櫃式或戶外機櫃式儲能電池於 25℃、承攬商規劃之
額定功率充放電條件下,直流能量轉換效率應≧93%。
3.3.2單電芯循環次數達到 3000 次時,並於週溫 25℃、DOD80%、及以電芯標稱充放電率(標稱功率/標稱電量)之充放電條件下,充放電能量保持率應≧80%之額定電量,並以同樣條件下模擬電池模組之充放電能量保持率應≧80%之額定電量。
3.4電池管理系統應通過 UL991/UL1998 或 IEC61508/IEC60730 或同等之安全認證。
3.5電池管理系統應具備下列一般功能:
3.5.1應有電量平衡控制功能,以維持各單電池及電池模組之電壓一致。
3.5.2應有不斷電系統(UPS)或相關機制,於輔助電源供應中斷時,仍可讓
電池管理系統運作 30 分鐘以上。
3.5.3電池管理系統與其資料紀錄系統應具備校時功能,可接收儲能管理系統
或儲能控制器時間訊號,且每小時自動校時一次以上。
3.5.4應能將儲能電池系統的運轉情況,傳送至儲能管理系統,並在該系統監
控軟體上顯示其工作狀態、警告及故障狀態顯示及故障模組編號。另得視其 BMS 監控架構提供模組最高電壓與其編號、最低電壓與其編號、最高溫度與其編號及最低溫度與其編號顯示、每只儲能電池機櫃之電壓、電流監測值及 SOC 狀態顯示等儲能電池組參數。
3.5.5發生通訊異常時,電池管理系統應停止儲能電池的充放電功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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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NS 62619或UL 1973或IEC62619标准,运输时如含电池模块,需附UN38.3运输安全认证。
3.2.6电池柜结构应能承载最大串并联之电池模块,每一电池模块可妥适
固定于机架,且机柜设计应可易于抽换电池模块。
3.2.7每组机柜直流回路须具备电流量测元件、被动式保护机制(如Fuse)及可控之主动切断机制(如Relay),并应具有专用电池管理系统,以
监测电池机柜每只电池模块及其内部单电池。
3.3电池能量效率与循环性能单电池、电池模块及电池柜之能量效率与衰减率试验数据须由公正单位测试,集装箱式或户外机柜式储能电池采现地实测。
3.3.1每一储能单元之集装箱式或户外机柜式储能电池于25℃、承揽商规划之
额定功率充放电条件下,直流能量转换效率应≧93%。
3.3.2单电芯循环次数达到3000次时,并于周温25℃、DOD80%、及以电芯标称充放电率(标称功率/标称电量)之充放电条件下,充放电能量保持率应≧80%之额定电量,并以同样条件下模拟电池模块之充放电能量保持率应≧80%之额定电量。
3.4电池管理系统应通过UL991/UL1998或IEC61508/IEC60730或同等之安全认证。
3.5电池管理系统应具备下列一般功能:
3.5.1应有电量平衡控制功能,以维持各单电池及电池模块之电压一致。
3.5.2应有不断电系统(UPS)或相关机制,于辅助电源供应中断时,仍可让
电池管理系统运作30分钟以上。
3.5.3电池管理系统与其数据纪录系统应具备校时功能,可接收储能管理系统
或储能控制器时间信号,且每小时自动校时一次以上。
3.5.4应能将储能电池系统的运转情况,传送至储能管理系统,并在该系统监
控软件上显示其工作状态、警告及故障状态显示及故障模块编号。另得视其BMS监控构架提供模块最高电压与其编号、最低电压与其编号、最高温度与其编号及最低温度与其编号显示、每只储能电池机柜之电压、电流监测值及SOC状态显示等储能电池组参数。
3.5.5发生通信异常时,电池管理系统应停止储能电池的充放电功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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