"於1984年9月,全國人大常委會頒佈《藥品管理法》(分別於2001"的中文翻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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於1984年9月,全國人大常委會頒佈《藥品管理法》(分別於2001年、2013年、2015年及 2019年修訂),規範在中國境內從事藥品研製、生產、經營、使用和監督管理的所有單位或 個人。根據《藥品管理法》,未取得《藥品經營許可證》的,不允許從事藥品經營(包括藥品批 發及藥品零售業務)。未取得《藥品經營許可證》銷售藥品的,沒收違法銷售藥品的違法所 得,且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(現稱藥品監督管理局)須處違法銷售的藥品(包括已售出和 未售出的藥品)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罰款。國務院於2002年8月頒佈並於2016年 及2019年修訂《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》,該條例提出詳細的藥品管理實施條例。國家食品藥 品監督管理總局(「國家食藥監總局」,現稱為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或「國家藥監局」)於2004
【 中文 】
于1984年9月,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《药品管理法》(分别于2001年、2013年、2015年及2019年修订),规范在中国境内从事药品研制、生产、经营、使用和监督管理的所有单位或个人。根据《药品管理法》,未取得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的,不允许从事药品经营(包括药品批发及药品零售业务)。未取得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销售药品的,没收违法销售药品的违法所得,且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(现称药品监督管理局)须处违法销售的药品(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)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。国务院于2002年8月颁布并于2016年及2019年修订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》,该条例提出详细的药品管理实施条例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(「国家食药监总局」,现称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「国家药监局」)于2004